4 轿厢与对重(平衡重) |
4.1 轿顶电气装置 C |
(1) 轿顶应当装设一个易于接近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① 由一个符合电气安全装置要求,能够防止误操作的双稳态开关(检修开关)进行操作; ② 一经进入检修运行时,即取消正常运行(包括任何自动门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对接操作运行,只有再一次操作检修开关,才能使电梯恢复正常工作; ③ 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④ 陔装置上设有一个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⑤检修运行时,安全装置仍然起作用; (2)轿顶应当装设一个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如果检修运行控制装置设在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位置,该停止装置也可以设在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上; (3)轿顶应当装设2P+PE型电源插座。 |
(1)目测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停止装置和电源插座的设置:(2)操作验证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安全装置和停止装置的功能 | |||||||||||||||||||||||
4.2 轿顶 护栏C |
井道壁离轿顶外侧水平方向自由距离超过 (1)由扶手、 (2)当自由距离不大于 (3)护栏装设在距轿顶边缘最大为 (4)护栏上有关于俯伏或斜靠护栏危险的警示符号或须知 |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 ||||||||||||||||||||||||
4.3 轿厢安全窗(门) C |
如果轿厢设有安全窗(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设有手动上锁装置,能够不用钥匙从轿厢外开启,用规定的三角钥匙从轿厢内开启; (2)轿厢安全窗不能向轿厢内开启,并且开启位置不超出轿厢的边缘,轿厢安全门不能向轿厢外开启,并且出入路径没有对重(平衡重)或者固定障碍物; (3)其锁紧由电气安全装置予以验证 |
操作验证 | ||||||||||||||||||||||||
4.4 轿厢和对重(平衡重)间距 C |
轿厢及关联部件与对重(平衡重)之间的距离应当不小于 |
测量相关数据 | ||||||||||||||||||||||||
4 轿厢与对重(平衡重) |
4.5 对重(平衡重)的固定 C |
如果对重(平衡重)由重块组成,应当可靠固定 |
目测 | |||||||||||||||||||||||
4.6 轿厢面积 C |
(1)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表的规定:
(2)对于为了满足使用要求而轿厢面积超出上 述规定的载货电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从层站装卸区域总可看见的位置上设置标志,表明该载货电梯的额定载重量; ②该电梯专用于运送特定轻质货物,其体积可 保证在装满轿厢情况下,该货物的总质量不会超过额定载重量; ③该电梯由专职司机操作,并严格限制人员进入 |
(1) 测量计算轿厢有效面积 (2)检查层站装卸 区域额定载重量标 志、电梯专用等 措施 | ||||||||||||||||||||||||
4.7 轿厢铭牌 C |
轿厢内应当设置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载重量)、制造厂名称或商标;改造后的电梯,铭牌上应当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定载重量)、改造单位名称、改造竣工日期等 |
目测 | ||||||||||||||||||||||||
4.8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 B |
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能够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 (2)紧急报警装置采用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当电梯行程大于 |
断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分别验证紧急照明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的功能 | ||||||||||||||||||||||||
4.9 地坎护脚板 C |
轿厢地坎下应当装设护脚板,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 |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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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超载保护装置 C |
电梯应当设置轿厢超载保护装置,在轿厢内的载荷超过110%倍额定载重量(超载量不少于 |
进行加载试验,验证超载保护装置的功能 | |||||||||||||||||||||||
4.11 安全钳 B |
(1)安全钳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与实物应当相符;(2)轿厢上应当装设一个在轿厢安全钳动作以前或同时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 |
(1)对照检查安全钳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和铭牌;(2)目测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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