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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一)

 

 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

      8.1 轿厢高度

    8.1.1 轿厢内部净高度不应小于2m

    8.1.2 使用人员正常出入轿厢入口的净高度不应小于2m

      8.2 轿厢的有效面积,额定载重量,乘客人数

    8.2.1 乘客电梯和病床电梯

    为了防止由于人员的超载,轿厢的有效面积应予以限制。为此额定载重量和最大有效面积之间的关系见表1

    对于轿厢的凹进和凸出部分,不管高度是否小于1m,也不管其是否有单独门保护,在计算轿厢最大有效面积时均必须算入。

    当门关闭时,轿厢入口的任何有效面积也应计入。

    为了允许轿厢设计的改变,对表1所列各额定载重量对应的轿厢最大有效面积允许增加不大于表列值5%的面积。

    此外,轿厢的超载还应由符合14.2.5要求的装置来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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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2 载货电梯

    为了防止不可排除的人员乘用可能发生的超载,轿厢面积应予以限制。通常,额定载重量和轿厢最大有效面积的关系也应按照表1的规定。

    特殊情况,为了满足使用要求而难以同时符合表1规定的载货电梯,在其安全受到有效控制的条件下,轿厢面积可超出表1的规定。

    这里“有效控制”的含义是指:

    a)电梯设计计算应考虑轿厢实际载重量达到了轿厢面积按表1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的情况下,电梯各相关受力部件(如曳引钢丝绳及端接装置、曳引轮轴、曳引机轮齿、制动器、轿厢及轿架等)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钢丝绳与曳引轮之间不打滑,安全钳、缓冲器能满足使用要求;

    b)轿厢的超载应由符合14.2.5要求的装置监控;

    c)应在从层站装卸区域总可看见的位置上设置标志,表明该载货电梯的额定载重量(15.5.3)

    d)应专用于运送特定轻质货物,其体积可保证在装满轿厢情况下,该货物的总质量不会超过额定载重量;

    e)电梯有专职司机操作,并严格限制人员进入。

    以上a)b)c)由电梯制造商负责;d)e)由电梯用户负责。

    同时,对于上述特殊情况所指的载货电梯的交付使用前的检验,还应分别按附录D(标准的附录)D2h)作曳引检查;按D2j)作安全钳检验以及按D2l)作缓冲器的检验。

    此外,载货电梯设计计算时不仅需考虑额定载重量,还要考虑可能进入轿厢的搬运装置的质量。

    专供批准的且受过训练的使用者使用的非商用汽车电梯,额定载重量应按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200kg/m2计算。

    8.2.3 乘客数量

    乘客数量应由下述方法获得:

    a)按公式75/额定载重量计算,计算结果向下圆整到最近的整数;或

    b)取表2中较小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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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轿壁、轿厢地板和轿顶

    8.3.1 轿厢应由轿壁、轿厢地板和轿顶完全封闭,只允许有下列开口:

    a)使用人员正常出入口;

    b)轿厢安全窗和轿厢安全门;

    c)通风孔。

    8.3.2 轿壁、轿厢地板和轿顶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包括轿厢架、导靴、轿壁、轿厢地板和轿顶的总成也须有足够的机械强度,以承受在电梯正常运行、安全钳动作或轿厢撞击缓冲器的作用力。

    8.3.2.1 轿壁应具有这样的机械强度:即用300N的力,均匀地分布在5cm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沿轿厢内向轿厢外方向垂直作用于轿壁的任何位置上,轿壁应:

    a)无永久变形;

    b)弹性变形不大15mm

    8.3.2.2 玻璃轿壁应使用夹层玻璃,应按表J1选用或能承受附录J所述的冲击摆试验。

    在试验后,轿壁的安全性能应不受影响。

    距轿厢地板1.10m高度以下若使用玻璃轿壁,则应在高度0.90m1.10m之间设置一个扶手,这个扶手应牢固固定,与玻璃无关。

    8.3.2.3 玻璃轿壁的固定件,即使在玻璃下沉的情况下,也应保证玻璃不会滑出。

    8.3.2.4 玻璃轿壁上应有永久性的标记:

    a)供应商名称或商标;

    b)玻璃的型式;

    c)厚度[如:(8+0.76+8)mm]

    8.3.2.5 轿顶应满足8.13的要求。

    8.3.3 轿壁、轿厢地板和顶板不得使用易燃或由于可能产生有害或大量气体和烟雾而造成危险的材料制成。

      8.4 护脚板

    8.4.1 每一轿厢地坎上均须装设护脚板,其宽度应等于相应层站入口的整个净宽度。护脚板的垂直部分以下应成斜面向下延伸,斜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应大于600,该斜面在水平面上的投影深度不得小于20mm

    8.4.2 护脚板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应小于0.75 m

    8.4.3 对于采用对接操作的电梯(14.2.1.5),其护脚板垂直部分的高度应是在轿厢处于最高装卸位置时,延伸到层门地坎线以下不小于0.10m

      8.5 轿厢入口

    轿厢的入口应装设轿门。

      8.6 轿门

    8.6.1 轿门应是无孔的。载货电梯除外,载货电梯可以采用向上开启的垂直滑动门,这种门可以是网状的或带孔的板状形式。网或板孔的尺寸,在水平方向不得大于10mm,垂直方向不得大于60mm

    8.6.2 除必要的间隙外,轿门关闭后应将轿厢的入口完全封闭。

    8.6.3 门关闭后,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应尽可能小。对于乘客电梯,此运动间隙不得大于6mm。对于载货电梯,此间隙不得大于8mm。由于磨损,间隙值允许达到10mm。如果有凹进部分,上述间隙从凹底处测量。根据8.6.1制作的垂直滑动门除外。

    8.6.4 对于铰链门,为防止其摆动到轿厢外面,应设撞击限位挡块。

    8.6.5 如果层门有视窗[7.6.2a)],则轿门也应设视窗。若轿门是自动门且当轿厢停在层站平层位置时,轿门保持在开启位置,则轿门可不设视窗。

    设置的视窗应满足7.6.2a)的要求,当轿厢停在层站平层位置时,层门和轿门的视窗位置应对齐。

    8.6.6 地坎、导向装置和门悬挂机构

    轿门的地坎、导向装置和门悬挂机构应遵循7.4有关的规定。

    8.6.7 机械强度

    8.6.7.1 轿门处于关闭位置时,应具有这样的机械强度:即用300N的力,沿轿厢内向轿厢外方向垂直作用在门的任何位置,且均匀地分布在5cm2的圆形或方形的面积上时,轿门应能:

    a)无永久变形;

    b)弹性变形不大于15mm

    c)试验期间和试验后,门的安全功能不受影响。

    8.6.7.2 玻璃门扇的固定方式应能承受本标准规定的作用力,而不损伤玻璃的固定件。

    玻璃尺寸大于7.6.2所述的玻璃门,应使用夹层玻璃,应按表J2选用或能承受附录J所述的冲击摆试验。试验后门的安全功能应不受影响。

    8.6.7.3 玻璃门的固定件,应确保即使玻璃下沉时,也不会滑脱固定件。

    8.6.7.4 玻璃门扇上应有下列标记:

    a)供应商名称或商标;

    b)玻璃的型式;

    c)厚度[如:(8+0.76+8)mm]

    8.6.7.5 为避免拖曳孩子的手,对动力驱动的自动水平滑动玻璃门,若玻璃尺寸大于7.6.2的规定,应采取使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例如:

    a)减少手和玻璃之间的摩擦系数;

    b)使玻璃不透明部分高度达1.10m

    c)感知手指的出现;或

    d)其他等效方法。

      8.7 轿门运动过程中的保护

    8.7.1 通则

    轿门及其四周设计应尽可能减少由于人员、衣服或其他物件被夹住而造成损坏或伤害的危险。

    为了避免运行期间发生剪切的危险,动力驱动的自动滑动门轿厢侧的门表面不应有大于3 mm的凹进或凸出部分,这些凹进或凸出部分的边缘应在开门运行方向上倒角。对8.6.1中所述的有孔门,不要求满足本条款。

    8.7.2 动力驱动门

    动力驱动门应尽量减少门扇撞击人的有害后果。为此应满足下列要求。

    在轿门和层门联动情况下,对联动门机构,下列要求也应符合。

    8.7.2.1 水平滑动门

    8.7.2.1.1 动力驱动的自动门

    8.7.2.1.1.1 阻止关门力不应大于150N,这个力的测量不得在关门行程开始的1/3之内进行。

    8.7.2.1.1.2 轿门及其刚性连接的机械零件的动能,在平均关门速度下测量或计算时不应大于10J

    滑动门的平均关门速度是按其总行程减去下面的数字计算:

    a)对中分式门,在行程的每个末端减去25mm

    b)对旁开式门,在行程的每个末端减去50mm

    注:同7.5.2.1.1.2.

    8.7.2.1.1.3 当乘客在轿门关闭过程中,通过入口时被门扇撞击或将被撞击,一个保护装置应自动地使门重新开启。此保护装置的作用可在每个主动门扇最后50mm的行程中被消除。

    对于这样的一个系统,即在一个预定的时间后,它使保护装置失去作用以抵制关门时的持续阻碍,则门扇在保护装置失效下运动时,8.7.2.1.1.2规定的动能不应大于4J

    8.7.2.1.1.4 阻止折叠门开启的力不应大于150 N。这个力的测量应在门处于下列折叠位置时进行,即:折叠门扇的相邻外缘间距或与等效件(如门框)距离为100mm时进行。

    8.7.2.1.1.5 如果折叠门进入一个凹口内,则折叠门的任何外缘和凹口交叠的距离不应小于15 mm

    8.7.2.1.2 动力驱动的非自动门

    由使用人员连续控制和监视下,通过持续揿压按钮或类似方法(持续操作运行控制)关闭门时,当按7.5.2.1.1.2计算或测量的动能大于10J时,最快门扇的平均关闭速度不应大于0.3m/s

    8.7.2.2 垂直滑动门

    这种型式的滑动门只能用于载货电梯。

    如果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使用动力关闭的门:

    a)门的关闭是在使用人员持续控制和监视下进行的;

    b)门扇的平均关闭速度不大于0.3 m/s

    c)轿门是8.6.1规定的结构;

    d)在层门开始关闭之前,轿门至少已关闭到2/3

      8.8 关门过程中的反开

    对于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在轿厢控制盘上应设有一装置,能使处于关闭中的门反开。

      8.9 验证轿门闭合的电气装置

    8.9.1 除了7.7.2.2情况外,如果一个轿门(或多扇轿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不能启动电梯或保持电梯继续运行,然而,可以进行轿厢运行的预备操作。

    8.9.2 每个轿门应设有符合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以证实轿门的闭合位置,从而满足8.9.1所提出的要求。

       8.9.3 如果轿门需要上锁[11.2.1c)],该门锁装置的设计和操作应采用与层门门锁装置相类似的结构(7.7.3.17.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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