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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二)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B、附件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附件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第十四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对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

    ()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A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例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本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

    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对于定期检验原始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第十七条 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或及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D,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

    ()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

    ()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

    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该电梯进行监护使用。

    受检单位或者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定期检验的电梯,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重大维修进行整改,或者拟做停用、报废处理,则应当在《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给检验机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安全检验标志。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见附件B、附件C),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检验机构、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报告。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填写:

    ()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的数据。

    ()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符合要求,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符合”;如果经检验不符合要求,填写“不符合”。

    ()对于C类项目,如果资料审查无质疑,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资料确认符合”;如果资料审查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检验,分别按照本条第()项或者第()项要求填写相应内容。

    ()对于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做简要说明,难以表述清楚的,在检验报告中另加附页描述,“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xx”。

    ()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无此项”。   

    ()“检验结论”栏只填写“合格”、“不合格”、“-”(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二十条 各类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

    ()AB类检验项目,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

    ()C类检验项目,资料审查无质疑并且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或者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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