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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2004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2005年~2008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08 lO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20092月,根据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20095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8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124,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何毅   石家骏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王福绵  吴岩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孙立新 戴光宇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                李宁

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                                张彦朝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黄文和

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                            武星军

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                        毛怀新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赵伯锐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原徐成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陆棕桦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鲁国雄

杭州西子孚信科技有限公司                                马凌云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温爱民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1)

附件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7)

附件B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25)

附件C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36)

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40)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含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 如果出现了有关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  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底坑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对于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所列项目进行检验;

    ()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项目及其内容进行检验,其他项目按照本条第()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对于在1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3次以上(3)的电梯,并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运行安全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

    ()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本条第()项的规定进行检验。但如果对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应当按照本条第()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九条 电梯检验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

    ()A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B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C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B、附件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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