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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故障分析和电气安全装置

 

故障分析和电气安全装置
      14.2 控制
    14.2.1 电梯运行控制
    此控制应是电气控制。
    14.2.1.1 正常运行控制
    这种控制应借助于按钮或类似装置,如触摸控制、磁卡控制等。这些装置应置于盒中,以防止使用人员触及带电零件。
    14.2.1.2 门开着情况下的平层和再平层控制
    7.7.2.2a)述及的特殊情况下,具备下列条件,允许层门和轿门打开时进行轿厢的平层和再平层运行。
    a)运行只限于开锁区域(见7.7.1):
    1)应至少由一个开关防止轿厢在开锁区域外的所有运行。该开关装于门及锁紧电气安全装置的桥接或旁接式电路中;
    2)该开关应是满足14.1.2.2要求的一个安全触点,或者其连接方式满足14.1.2.3对安全电路的要求;
    3)如果开关的动作是依靠一个不与轿厢直接机械连接的装置,例如绳、带或链,则连接件的断开或松弛,应通过一个符合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4)平层运行期间,只有在已给出停站信号之后才能使门电气安全装置不起作用。
    b)平层速度不大于0.8m/s。对于手控层门的电梯,应检查:
    1)对于由电源固有频率决定最高转速的电梯驱动主机,只用于低速运行的控制电路已经通电;
    2)对于其他电梯驱动主机,到达开锁区域的瞬时速度不大于0.8m/s。
    c)再平层速度不大于0.3 m/s。应检查:
    1)对于由电源固有频率决定最高转速的电梯驱动主机,只用于低速运行的控制电路已经通电;
    2)对于由静态换流器供电的电梯驱动主机,再平层速度不大于0.3 m/s。
    14.2.1.3 检修运行控制
    为便于检修和维护,应在轿顶装一个易于接近的控制装置。该装置应由一个能满足14.1.2电气安全装置要求的开关(检修运行开关)操作。
    该开关应是双稳态的,并应设有误操作的防护。
    同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a)一经进入检修运行,应取消:
    1)正常运行控制,包括任何自动门的操作;
    2)紧急电动运行(14.2.1.4);
    3)对接操作运行(14.2.1.5).
    只有再一次操作检修开关,才能使电梯重新恢复正常运行。
    如果取消上述运行的开关装置不是与检修开关机械组成一体的安全触点,则应采取措施, 防止14.1.1.1列出的其中一种故障列在电路中时轿厢的一切误运行;
    b)轿厢运行应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此按钮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并应清楚地标明运行方向;
    c)控制装置也应包括一个符合14.2.2规定的停止装置;
    d)轿厢速度不应大于0.63 m/s;
    e)不应超过轿厢的正常的行程范围;
    f)电梯运行应仍依靠安全装置。
    控制装置也可以与防止误操作的特殊开关结合,从轿顶上控制门机构。
    14.2.1.4 紧急电动运行控制
    对于人力操作提升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所需力大于400N的电梯驱动主机,其机房内应设置一个符合14.1.2的紧急电动运行开关。电梯驱动主机应由正常的电源供电或由备用电源供电(如有)。
    同时下列条件也应满足:
    a)应允许从机房内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开关,由持续揿压具有防止误操作保护的按钮控制轿厢运行。运行方向应清楚地标明;
    b)紧急电动运行开关操作后,除由该开关控制的以外,应防止轿厢的一切运行。检修运行一旦实施,则紧急电动运行应失效;
    c)紧急电动运行开关本身或通过另一个符合14.1.2的电气开关应使下列电气装置失效:
    1)9.8.8安全钳上的电气安全装置;
    2)9.9.11.19.9.11.2限速器上的电气安全装置;
    3)9.10.5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的电气安全装置;
    4)10.5极限开关;
    5)10.4.3.4缓冲器上的电气安全装置。
    d)紧急电动运行开关及其操纵按钮应设置在使用时易于直接观察电梯驱动主机的地方;
    e)轿厢速度不应大于0.63m/s。
    14.2.1.5 对接操作运行控制
    对于7.7.2.2b)述及的特殊情况,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允许轿厢在层门和轿门打开时运行,以便装卸货物:
    a)轿厢只能在相应平层位置以上不大于1.65 m的区域内运行;
    b)轿厢运行应受一个符合14.1.2要求的定方向的电气安全装置限制;
    c)运行速度不应大于0.3 m/s;
    d)层门和轿门只能从对接侧被打开;
    e)从对接操作的控制位置应能清楚地看到运行的区域;
    f)只有在用钥匙操作的安全触点动作后,方可进行对接操作。此钥匙只有处在切断对接操作的位置时才能拔出.钥匙应只配备给专门负责人员,同时应供给他使用钥匙防止危险的说明书;
    g)钥匙操作的安全触点动作后:
    1)应使正常运行控制失效。
    如果使其失效的开关装置不是与用钥匙操作的触点机构组成二体的安全触点,则应采取措施,防止14.1.1.1列出的其中一种故障出现在电路中时,轿厢的一切误运行。
    2)仅允许用持续揿压按钮使轿厢运行,运行方向应清楚地标明;
    3)钥匙开关本身或通过另一个符合14.1.2要求的电气开关可使下列装置失效:
    ——相应层门门锁的电气安全装置:
    ——验证相应层门关闭状况的电气安全装置;
    ——验证对接操作入口处轿门关闭状况的电气安全装置。
    h)检修运行一旦实施,则对接操作应失效;
    i)轿厢内应设有一停止装置114.2.2.1e)]
    14.2.2 停止装置
    14.2.2.1 电梯应设置停止装置,用于停止电梯并使电梯包括动力驱动的门保持在非服务的状态。停止装置设置在:
    a)底坑[5.7.3.4a)]
    b)滑轮间(6.4.5);
    c)轿顶(8.15),距检修或维护人员入口不大于1 m的易接近位置。该装置也可设在紧邻距入口不大于1 m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位置;
    d)检修控制装置上[14.2.1.3c)]
    e)对接操作的轿厢内[14.2.1.5i)]。
    此停止装置应设置在距对接操作入口处不大于1 m的位置,并应能清楚地辨别(见15.2.3.1)。
    14.2.2.2 停止装置应由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组成。停止装置应为双稳态,误动作不能使电梯恢复运行。
    14.2.2.3 除对接操作外,轿厢内不应设置停止装置.
    14.2.3 紧急报警装置
    14.2.3.1 为使乘客能向轿厢外求援,轿厢内应装设乘客易于识别和触及的报警装置。
    14.2.3.2 该装置的供电应来自8.17.4中要求的紧急照明电源或等效电源。
    注:14.2.3.2不适用于轿内电话与公用电话网连接的情况.
    14.2.3.3 该装置应采用一个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在启动此对讲系统之后,被困乘客应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14.2.3.4 如果电梯行程大于30m,在轿厢和机房之间应设置8.17.4述及的紧急电源供电的对讲系统或类似装置。
    14.2.4 优先权和信号
    14.2.4.1 对于手动门电梯应有一种装置,在电梯停止后不小于2 s内,防止轿厢离开停靠站。
    14.2.4.2 从门关闭后到外部呼梯按钮起作用之前,应有不小于2 s的时间让进入轿厢的使用人员能揿压其选择的按钮。
    这项要求不适用于集选控制的电梯。
    14.2.4.3 对于集选控制的情况,从停靠站上应可清楚地看到一种发光信号,向该停靠站的候梯者指出轿厢下一次的运行方向。
    注:对于群控电梯,不宜在各停靠站设置轿厢位置指示器,推荐采用一种先于轿厢到站的音响信号来指示.
    14.2.5 载重量控制
    14.2.5.1 在轿厢超载时,电梯上的一个装置应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
    14.2.5.2 所谓超载是指超过额定载荷的10%,并至少为75 kg。
    14.2.5.3 在超载情况下:
    a)轿内应有音响和(或)发光信号通知使用人员;
    b)动力驱动自动门应保持在完全打开位置;
    c)手动门应保持在未锁状态;

       d)根据7.7.2.17.7.3.1进行的预备操作应全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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