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驱动主机
12.1 总则
每部电梯至少应有一台专用的电梯驱动主机。
12.2.1 允许使用两种驱动方式:
a)曳引式(使用曳引轮和曳引绳);
b)强制式,即:
1)使用卷筒和钢丝绳;或
2)使用链轮和链条。
对强制式电梯额定速度不应大于0.63m/s,不能使用对重,但可使用平衡重。
在计算传动部件时,应考虑到对重或轿厢压在其缓冲器上的可能性。
12.2.2 可以使用皮带将单台或多台电机连接到机—电式制动器(见12.4.1.2)所作用的零件上。皮带不得少于两条。
应采用9.7的防护装置。
12.4.1 通则
12.4.1.1 电梯必须设有制动系统,在出现下述情况时能自动动作:
a)动力电源失电;
b)控制电路电源失电。
12.4.1.2 制动系统应具有一个机—电式制动器(摩擦型)。此外,还可装设其他制动装置(如电气制动)。
12.4.2 机—电式制动器
12.4.2.1 当轿厢载有125%额定载荷并以额定速度向下运行时,操作制动器应能使曳引机停止运转。
在上述情况下,轿厢的减速度不应超过安全钳动作或轿厢撞击缓冲器所产生的减速度。
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分两组装设。如果一组部件不起作用,应仍有足够的制动力使载有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下行的轿厢减速下行。
电磁线圈的铁心被视为机械部件,而线圈则不是。
12.4.2.2 被制动部件应以机械方式与曳引轮或卷筒、链轮直接刚性连接。
12.4.2.3 正常运行时,制动器应在持续通电下保持松开状态。
12.4.2.3.1 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不论这些装置与用来切断电梯驱动主机电流的电气装置是否为一体。
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防止电梯再运行。
12.4.2.3.2 当电梯的电动机有可能起发电机作用时,应防止该电动机向操纵制动器的电气装置馈电。
12.4.2.3.3 断开制动器的释放电路后,电梯应无附加延迟地被有效制动。
注,使用二极管或电容器与制动器线圈两端直接连接不能看做延时装置。
12.4.2.4 装有手动紧急操作装置(见12.5.1)的电梯驱动主机,应能用手松开制动器并需要以一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12.4.2.5 制动闸瓦或衬垫的压力应用有导向的压缩弹簧或重铊施加。
12.4.2.6 禁止使用带式制动器。
12.4.2.7 制动衬应是不易燃的。
12.5.1 如果向上移动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所需的操作力不大于400N,电梯驱动主机应装设手动紧急操作装置,以便借用平滑且无辐条的盘车手轮能将轿厢移动到一个层站。
12.5.1.1 对于可拆卸的盘车手轮,应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地方。对于同一机房内有多台电梯的情况,如盘车手轮有可能与相配的电梯驱动主机搞混时,应在手轮上做适当标记。
一个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应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12.5.1.2 在机房内应易于检查轿厢是否在开锁区。例如,这种检查可借助于曳引绳或限速器绳上的标记。
12.5.2 如果12.5.1规定的力大于400N,机房内应设置一个符合14.2.1.4规定的紧急电动运行的电气操作装置。
当电源为额定频率,电动机施以额定电压时,电梯轿厢在半载,向下运行至行程中段(除去加速和减速段)时的速度,不得大于额定速度的105%,宜不小于额定速度的92%。
下列速度的值,不得大于额定值的105%:
a)平层[14.2.1.2b)];
b)再平层[14.2.1.2c)];
c)检修运行[14.2.1.3d)];
d)紧急电动运行[14.2.1.4e)];
e)对接运行[14.2.1.5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