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挂装置、补偿装置和超速保护装置
9.1 悬挂装置
9.1.1 轿厢和对重(或平衡重)应用钢丝绳或平行链节的钢质链条或滚子链条悬挂。
9.1.2 钢丝绳应符合下列要求:
a)钢丝绳的公称直径不小于8mm
b)钢丝的抗拉强度:
1)对于单强度钢丝绳,宜为1570MPa或1770MPa
2)对于双强度钢丝绳,外层钢丝宜为1370MPa,内层钢丝宜为1770MPa
c)钢丝绳的其他特性(延伸率、圆度、柔性、试验等)应符合GB 8903的规定。
9.1.3 钢丝绳或链条最少应有两根,每根钢丝绳或链条应是独立的。
9.1.4 若采用复绕法,应考虑钢丝绳或链条的根数而不是其下垂根数。
9.2.1 不论钢丝绳的股数多少,曳引轮、滑轮或卷筒的节圆直径与悬挂绳的公称直径之比不应小于40。
9.2.2 悬挂绳的安全系数应按附录N(标准的附录)计算。在任何情况下,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下列值:
a)对于用三根或三根以上钢丝绳的曳引驱动电梯为12;
b)对于用两根钢丝绳的曳引驱动电梯为16;
c)对于卷筒驱动电梯为12;
安全系数是指装有额定载荷的轿厢停靠在最低层站时,一根钢丝绳的最小破断负荷(N)与这根钢丝绳所受的最大力(N)之间的比值。
9.2.3 钢丝绳与其端接装置的结合处按9.2.3.1的规定,至少应能承受钢丝绳最小破断负荷的80%。
9.2.3.1 钢丝绳末端应固定在轿厢、对重(或平衡重)或系结钢丝绳固定部件的悬挂部位上。固定时,须采用金属或树脂填充的绳套、自锁紧楔形绳套、至少带有三个合适绳夹的鸡心环套、手工捻接绳环、环圈(或套筒)压紧式绳环、或具有同等安全的任何其他装置。
9.2.3.2 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固定,应采用带楔块的压紧装置,或至少用两个绳夹或具有同等安全的其他装置,将其固定在卷筒上。
9.2.4 悬挂链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0。
悬挂链安全系数的定义与9.2.2中所述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的定义相似。
9.2.5 每根链条的端部应用合适的端接装置固定在轿厢、对重(或平衡重)或系结链条固定部件的悬挂装置上,链条和端接装置的接合处至少应能承受链条最小破断负荷的80%。
钢丝绳曳引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a)轿厢装载至125%8.2.1或8.2.2规定额定载荷的情况下应保持平层状态不打滑;
b)必须保证在任何紧急制动的状态下,不管轿厢内是空载还是满载,其减速度的值不能超过缓冲器(包括减行程的缓冲器)作用时减速度的值。
c)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曳引机按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应不可能提升空载轿厢。
设计依据可参见附录M(提示的附录)。
9.4.1 在12.2.1b)条件下使用的卷筒,应加工出螺旋槽,该槽应与所用钢丝绳相适应。
9.4.2 当轿厢停在完全压缩的缓冲器上时,卷筒的绳槽中应至少保留一圈半的钢丝绳。
9.4.3 卷筒上只能绕一层钢丝绳。
9.4.4 钢丝绳相对于绳槽的偏角(放绳角)不应大于40。
9.5.1 至少在悬挂钢丝绳或链条的一端应设有一个调节装置用来平衡各绳或链的张力。
9.5.1.1 与链轮啮合的链条,在它们和轿厢及平衡重相连的端部,也应设有这样的平衡装置。
9.5.1.2 多个换向链轮同轴时,各链轮均应能单独旋转。
9.5.2 如果用弹簧来平衡张力,则弹簧应在压缩状态下工作。
9.5.3 如果轿厢悬挂在两根钢丝绳或链条上,则应设有一个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在一根钢丝绳或链条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电梯应停止运行。
9.5.4调节钢丝绳或链条长度的装置在调节后,不应自行松动。